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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

  ⑤超过诉讼时效。
  十三、当事人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时,仲裁机关可否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仲裁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又没有申请,可以提醒他。只要讲清这是为了保护他的利益,当事人是会申请保全的。
  十四、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指的是什么?
  这一款主要使用于当事人拖欠货款和劳务报酬方面。在仲裁诉讼中,债权人担心债务人转移银行存款拖欠支付,向仲裁机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关可以责令债务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得转移银行存款,如有违反,应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是指在仲裁条例规定保全措施的方法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别的保全方法。
  十五、仲裁机关相互之间的委托调查收不收费用?
  仲裁机关办案时,对案件的某个具体情节不清,又不值得派人调查,可以委托当地仲裁机关协助调查。一般协助调查的内容比较简单具体,不需花费很长时间,也不需跑很长的路,就可以弄清问题,所以不需要收取协助调查费用。如委托化验、测试、鉴定等所花费的费用,可将单据送委托单位报销。
  十六、仲裁是否准许撤销?
  《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没有规定撤诉问题。这是因为经济合同纠纷大都是在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发生的。这些争议,同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联系在一起。仲裁机关的重要任务就是保护这些财产不受侵害。既然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机关就应处理完毕,不准许撤诉。
  十七、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向哪级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同志提出,可否规定向仲裁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我们无权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十八、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监督程序,如果上、下级认识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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