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8日)废除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举报工作的管理,规范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受理办理群众举报工作,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文 化 市 场 举 报 办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化市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市场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对下列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活动;
(三)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物经营活动;
(八)其它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举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设立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定期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