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6月18日国家统计局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统计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统计局、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国家统计局直属统计院校以及统计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质的拨款、各种收入、接受捐赠等渠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借出和对外单位的投入)。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贯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针,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由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分工负责,按照本办法对所占用的资产实施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分类
第五条 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二百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不足二百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按其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指可供办公、生活、教学、生产、储备等使用的各种建筑物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
第二类:交通运输工具。指大轿车、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卡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等机动和非机动车、船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第三类: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指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包括计算器、各种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设备、计算机软件及电源设备等;通讯设备包括电话、电报通讯设备,传真及数据通讯设备,广播设备包括摄像、编辑设备、视频产品(如电视机、录像机)、音响设备(如收音机、录放机、扩大机、组合音响等)。
第四类:仪器设备。指各种测产、测量设备及仪器、仪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