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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序 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国务院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五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在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开始。建国以后,在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各条战线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经过反对国内外敌人的反复斗争,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得到了巩固和加强。我国已经成为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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