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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咨询业务。
  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 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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