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地震月报目录;
2.2.3 震群目录、余震序列目录;
2.3 地震观测报告;
2.4 震源机制解。
第六条 数据产出要求
1.产出职责范围
1.1 河北分中心产出河北省境内的地震数据(产出数据内容见第五条);
1.2 北京分中心产出北京市境内的地震数据(产出数据内容见第五条);
1.3 天津分中心产出天津市境内的地震数据(产出数据内容见第五条);
1.4 山西遥测地震台网中心产出山西省境内的二次数据产品;
1.5 内蒙古遥测地震台网中心产出内蒙古东部地区的二次数据产品;
1.6 首都圈地震台网地球物理所分中心产出首都圈地区地震月报目录、首都圈地震台网的地震观测报告;
1.7 首都圈地震台网中心产出首都圈M≥3.0的地震速报数据、ML≥1.5首都圈地震日报目录、首都圈ML≥3.0地震震源机制解。
2.二次数据产品的产出时间
2.1 地震速报执行中国地震局颁布的“地震速报及地震参数发布规定(中震发测〔2004〕30号)”;
2.2 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在当日10时前产出本区域的地震日报目录(地震目录数据时间为前日8时起至当日8时止);
2.3 首都圈地震台网中心负责汇总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产出的地震日报目录,并在当日12时前产出首都圈地震日报目录(地震目录数据时间为前日8时起至当日8时止);
2.4 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在当月8日前产出本区域上月的正式地震报月目录和地震观测报告;
2.5 首都圈地震台网地球物理所分中心负责汇总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产出的地震月报目录和地震观测报告,并在当月10日前产出首都圈正式地震月报目录和首都圈台网正式地震观测报告;
2.6 地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震后1小时内,负责大地震后的余震序列目录产出;
2.7 首都圈地震台网中心在ML≥3.0地震后两小时内产出震源机制解。
3.二次数据产品的产出方法
3.1 首都圈地震台网中心和首都圈台网各分中心要使用统一的地震参数处理软件和规范化的操作规则。(具体定位软件与规则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