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是一项兼具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的工作。在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预防是前提,救助是基础,管理是手段,教育是重点,保护是根本。一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贫困、教育不当、家庭暴力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和返乡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二是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流浪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流浪,生存环境非常恶劣,基本生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优先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三是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流浪未成年人在流浪中沾染了许多不良习惯,甚至有相当多的流浪未成年人有轻微违法行为,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和矫治,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四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流浪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成长时期,思想和行为上具有可塑性,要通过施行心理疏导和调适等干预措施,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五是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的救助保护只是临时性措施,要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主流社会创造条件。六是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是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三、部门职责分工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综治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并检查落实;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各地文明办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之中。
(三)民政部门是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发展规划,研究制订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组织培训,指导各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