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科[20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转基因作物研发单位: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以来,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进入田间试验和生产应用的转基因作物日益增多。据调查和有关反映,部分转基因作物研发单位未按
《条例》要求规定申请安全评价,或者跨跃试验阶段,擅自扩大试验范围和规模,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为加强转基因作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法规的严肃性,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紧急行动,开展转基因作物安全大检查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全力开展转基因作物安全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审先推、超范围和超规模试验及安全控制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要加大监督检查强度,注重检查工作重心下移,不留死角。要做到明察暗访结合,正面引导教育和依法严肃处理结合。转基因作物研发单位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资料或情况。
二、严格自律,对在研的转基因作物进行全面自查
转基因作物研发单位要严格按照
《条例》的规定,对在研的转基因作物试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单位法人和安全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管理的责任,具体组织实施。自查结果于5月底前报本行政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转基因作物研发单位开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未申请安全评价的,必须尽快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已批准进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的,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要求,开展相关田间试验,严禁超范围和超规模种植。要严格控制试验材料,不允许留存超出试验面积的试验材料,剩余的及收获的试验材料必须全部回收,进行封存或销毁处理,严禁流入销售市场。如发现转基因作物试验材料流失事件,将依照
《条例》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