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用以从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资金、证券;
(三)明知或应当知道所受让、占有或持有的资金、证券为违法资金、证券,而仍然受让、占有或持有的他人违法资金、证券;
(四)其他违法资金、证券。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
(一)违法行为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有一部分已经被转移或隐匿的;
(二)有人举报违法资金、证券已经或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供具体的转移或隐匿线索的;
(三)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形式,拟将违法资金、证券作为合同标的物或以偿还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名义转移占有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
四、会内各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经会机关立案稽查的案件需要申请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分别由负责案件稽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报经分管会领导批准后,以证监会名义办理有关申请冻结事宜。
(二)其他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认为需要申请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原则上在报请分管会领导批准立案稽查后,由负责案件稽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以证监会名义办理申请冻结事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日常监管中及时申请冻结的,可由该业务监管部门报请分管会领导批准后,交由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以证监会名义办理有关申请冻结事宜。
(三)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中发现可能有隐匿、转移违法资金、证券账户迹象的,法律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由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进行核查并确定是否申请冻结;如果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认为需要申请冻结的,按本条(一)项规定办理。
五、各证监局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经证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证监局名义按照《若干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向会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备案。
各证监局在办理由会机关立案并交办的稽查案件中,认为需要申请冻结的,经会机关案件交办部门同意后,以本局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
六、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在履行监管职责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可向当地证监局提出冻结建议,由当地证监局以本局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