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建议当地证监局申请冻结的,应同时将代拟的冻结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转交当地证监局。当地证监局提出冻结申请后,应将冻结申请书及法院冻结裁定书复制件抄送提出冻结建议的专员办事处。
提出冻结申请的当地证监局根据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并将解除冻结申请书与法院解除冻结裁定书抄送提出解除冻结建议的专员办事处。
七、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组织、管理证券、期货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活动中发现有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认为需要申请冻结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向证监会或有关证监局提出申请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建议,并提供有关材料:
(一)如果所涉违法问题已由会机关立案稽查的,向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提出;
(二)如果所涉违法问题已经由证监局立案稽查的,向立案稽查的证监局提出;
(三)对不属于前两项规定情形或者不了解是否已经立案稽查的,向其相应的会内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接受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议申请冻结的,应将冻结申请书、继续冻结申请书、人民法院冻结裁定书(复制件)、解除冻结申请书和人民法院解除冻结裁定书(复制件)抄送提出建议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八、提出申请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账户意见的部门,在呈报单位领导批准的请示中,应当对以下事项予以说明:
(一)拟对违法资金、证券进行冻结的期限;
(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账户后,对所涉违法问题及所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进行后续处理的方案,可能变化的情况;
(三)对冻结后果的预测和评估。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冻结,给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而未申请冻结或未及时申请冻结致使违法资金、证券被转移或隐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证券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全部被冻结证券要求,如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部分或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监督证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并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将出售证券所得资金予以冻结。
十一、各证监局在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账户中,如果所申请冻结的资金、证券账户开户地址、证券托管机构在其他证监局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他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