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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经贸企业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暂行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经贸企业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经贸企业会计电算化顺利、稳定、协调发展,保证会计资料处理与保存的合法、安全、准确、真实,促进经贸企业会计核算软件设计与使用规范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和《印发<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问题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企业会计核算与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贸企业均执行本规定
  (一)经贸部直属企业单位及其分、子公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省经贸厅)所属的各级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用软件。

二、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才能正式提供使用:
  (一)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符合经贸部发布或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软件提供的会计科目编码符合经贸部发布或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的规定。
  (三)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
  (四)软件的计算和结帐功能符合经贸部发布或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
  (六)软件具有按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码。
  (七)对计算机根据已输入的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
  (八)软件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功能。
  (九)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其他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十)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三、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第五条 对拟在经贸系统范围内推广应用或作商品销售以及经贸企业自行开发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申请通过评审。经贸部与各省经贸厅分别成立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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