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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经贸企业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经贸部成立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由部财会司与部计算中心的有关人员联合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经贸部财会司。
  (二)各省经贸厅成立相应的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
  (三)经贸部及各省经贸厅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均应由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会计师或工程师)的会计与计算机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申请评审的前提条件是软件必须在本单位(拟作商品销售或推广应用的软件必须在两个单位以上)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并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
  第七条 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软件需求说明书(自行开发使用者免交)。
  (二)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
  (三)用户操作手册(自行开发使用者免交)。
  (四)项目开发总结报告。
  (五)用户意见(自行开发使用者免交)。
  (六)试用单位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样本。
  以上(一)至(四)项按国际BG567-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编写。
  第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以下机构主持审批。
  (一)属于经贸部直属的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软件由经贸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主持审批。
  (二)属于各省经贸厅所属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企业自行开发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由各省经贸厅会计核算评审委员会主持审批并报经贸部备案。
  (三)属于各省经贸厅所属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企业拟在省经贸厅系统内作商品销售或推广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由省经贸厅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上报经贸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其是否达到了本规定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应认真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一)采用模拟数据对软件进行测试。
  (二)对软件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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