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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报送“会计证申请表”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报送“会计证申请表”的通知


  经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对外经贸系统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印发你们,为切实做好会计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报送“会计证申请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中专专修班及经贸系统承认的中专以上专业证书班)的会计人员,凡符合《对外经贸系统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由其本人填写《会计证申请表》(格式见《对外经贸系统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表一),并经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于1990年12月15日前按财务隶属关系报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二、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对下属单位和本单位申报的《会计证申请表》,应汇总编报“申请会计证人员情况汇总表”(格式见《对外经贸系统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表二),并随同《会计证申请表》于12月20日前一并报经贸部,经经贸部审批后,颁发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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