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际经济
合作基金借款手续改由经贸部直接办理的函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经贸部,
财政部颁发的《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金的管理由经贸部负责,具体业务按外汇和人民币分别委托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办理”。几年来,两行在办理此项业务中做了大量工作,为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劳务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从《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看,“基金”的管理同具体办理借款业务相互之间有脱节现象,使我部难以及时掌握借出“基金”的使用、回收及管理费缴纳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合作基金的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将该“基金”具体借款业务改由经贸部直接负责办理,该“基金”的外汇和人民币存款帐户仍在两行不变。一九九0年年底以前已办理借出的基金仍请两行按原规定办理,直至该项基金收回为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