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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进口录像机定点经营单位现已分批确定公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国生调度〔1991〕6号),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有关企业的变更登记工作。进口录像机定点经营单位应持商业部的经营许可批件和营业执照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登记手续;非定点经营单位也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手续。对上述企业的变更登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办理。
  二、加强录像机市场的检查工作。非定点销售进口录像机的单位,不得再从事进口录像机的购销活动;其逾期处理不完的进口录像机,按市场零售价百分之六十的价格交由定点经营单位或国家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收购。同时,要检查和督促定点经营单位遵守国家的管理法规,守法经营。
  三、加强对进口录像机运输环节的检查。凡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销往内地的进口录像机,必须持有商业部核发的准运证。个人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购买随身携带自用的进口录像机进入内地的每人限带一台,并必须持有国家定点经营单位的统一销售发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的管理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取缔买卖走私录像机的黑市交易市场和集散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商业、机械电子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采取联合行动,坚决取缔非法进口录像机的私货市场,严禁黑市买卖,促使录像机市场秩序有明显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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