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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建设标准

  (一)布局。原则上一个乡(镇)应建立一所规模适中,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由县级人民政府兴办服务全县或部分乡(镇)的服务机构。具体地点原则上应临近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宜为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或三层以下楼房,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三)规模。每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40张,具有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宜小于10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辅助用房要设置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配备必要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四)设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做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洗浴、消防及办公管理等设备,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当配供暖设备,炎热地区应当配降温设备。居住用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四、建设要求

  (一)规划计划。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采取统一规划、逐步推进、分工负责、县乡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应将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十一五”时期机构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总体思路。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县、乡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督促,稳步推进机构建设工作。

  (二)项目实施。原则上实行项目管理,县、乡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负责。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小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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