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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资金管理。各级政府安排、筹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外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投入或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四)质量监督。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筑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

  五、机构管理

  (一)单位性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主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县、乡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基本功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在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同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并逐步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各项生活服务。

  (三)命名原则。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拓展的需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原则上由县(市)名+乡(镇)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传统名称。

  (四)人员配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主要管理人员由县、乡人民政府配备;其他服务人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县、乡人民政府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落实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维护其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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