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88]12号 1988年5月16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申请免征土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批交我部研办(国务院收文办522号)。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我部已于1987年12月21日以〔87〕财农字472号文函复辽宁、湖北、内蒙古、广西四省、区,并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复函规定: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