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委、局):
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
六条规定,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而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
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并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内。为统一、规范执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划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放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出具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位于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应当出具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如果不能提供的,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此外,对于早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76号)设立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乡镇企业,同样依照前述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