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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资助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安全运作并保值增值;
  (六)组织制订并执行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的规章制度需经报理事会审批;
  (七)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倡导环保基金会文化,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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