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将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列入报刊年检的通知
([96]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17号 1996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中央级报刊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调整作者与报刊传播者关系的重要法律。
《著作权法》第
三十二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对报刊刊载或转载、摘编作品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报刊依法使用作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版权局于1993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报刊转摘作品付酬及收转工作的通知》(新出联〔1993〕8号)。通知下发后,多数报刊社能按其要求遵守
《著作权法》及其《施条例》的规定。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报刊社,特别是一些专门从事报刊转摘的报刊社,仍未按通知精神和
《著作权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规定,便用作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也不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转机构。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报刊社依法经营,特将报刊社执行
《著作权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情况列入一年一度的报刊年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年检中应督促各转载、摘编其他报刊文章的报刊社,严格按照
《著作权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转机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