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勇于开拓创新的检察理论研究带头人,促进我国检察理论的繁荣和检察制度的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系统组织评选。
第三条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入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有志于繁荣检察理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影响力;
(四)有检察基础理论专著公开出版,或者有3篇以上检察基础理论论文或者5篇以上的检察应用理论论文、法学论文公开发表。
学术成果数量虽未达到本条(四)规定的标准,但有一篇或一篇以上论文有理论创新或者在某一方面有突破,因而在理论界产生较大影响的,视为符合申报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学术成果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的研究类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是当然的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其他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符合上述学术成果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直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确认其符合学术成果条件后,即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第四条 申报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需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学术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院的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工作。未设研究室的人民检察院,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院的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可以向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包括未设研究室的人民检察院的办公室,下同)提出申请。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推荐本院人员参加评选。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经单位推荐提出申请的,均应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本院或本辖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名单和评审意见,经政治部门审核,报本院党组同意后,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