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中,重点进行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以及其他城乡居民关切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指导村民委员会大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村民自治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农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居民自治的法律、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政策以及其他与居民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等,增强城市居民民主法制意识,保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区。
(五)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重点进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规范和促进民间组织建设。
指导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学习和执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充分发挥法制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加快提高民间组织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方法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本级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
坚持以依法行政为中心,以执法为民为目标,以普法教育为手段,综合利用立法、普法、执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环节,整体推进各项民政事业的依法治理,完善依法行政的体制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推行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统筹做好各项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提高民政部门执法为民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