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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公通字[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积极做好该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公安部制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好对广大民警的教育培训和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在3月1日实施前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高潮。
  各地宣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又是规范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重要法律,也是公民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和制定过程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6年9月 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1987年 1月1日实施。19年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公安机关尤其是治安管理部门实施治安管理的主要法律武器,它在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也成为新中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社会治安面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也日趋复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形式多样,纷繁复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体系、结构、内容等均已越来越不适应依法治国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的范围过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有8类73种行为,但十几年来,新出现了许多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由国家通过立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强讨恶要、拉客招嫖等行为。此外,其他单行法律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某些行为已有更加完备的规定,实践中,已不再使用,如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因此,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整范围进行修改和增加已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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