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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二是处罚种类偏少、幅度偏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相关的法律措施只有没收、训诫等。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对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200元的上限已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三是处罚程序过于简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就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回避、证据种类、调查,以及对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都未涉及到,这种过于简单的程序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公正执法的需要和法制建设的要求。
  四是与其他法律不协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消防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都有不相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影响了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1997年8月,公安部决定正式启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工作,成立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小组。修改小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尤其是反复听取了地方有关部门和基层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法制建设最新发展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前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按照与时俱进的思想,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结构、内容、立法体例反复进行完善和补充,数易其稿,最终于2002年4月28日,公安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及后来形成的修改稿多次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就重点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专题论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200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于10月1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进一步修改完善,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公安法制建设和治安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管理,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对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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