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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二要遵循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法律法规要公开,未经法定程序公布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对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及工作流程要公开,对行为人给予何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措施,据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都要公开,并及时告知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禁止暗箱操作。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依法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要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并需注意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忽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办案民警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树立违反程序的正义是非正义的观念。保障人权是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三要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立足化解社会矛盾、力争增进社会和谐是办理治安案件要切实遵循的原则。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上看,特别是治安调解等非行政处罚手段规定的不断完善,也体现出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深刻内涵。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旨在纠正其违法行为,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或者他人带来的危害,以及因此要受到的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对其本人和周围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并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是通过实施处罚纠正其违法行为,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群众自觉守法、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目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才是根本。
  八、要充分发挥调解在治安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写入了法律。公安机关要切实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并注重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安定团结的治安环境。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尽量予以调解处理。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如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也可以调解处理。
  在办理治安案件中“重调解,轻取证”,是一个比较突出问题。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等治安案件中,有的办案民警过多依赖调解手段,不重视调查取证工作,一旦调解不成,往往造成大量遗留问题。因此,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要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便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以便说服教育当事人,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可以保证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调解要坚持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除涉及个人隐私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外,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要公开进行。
  九、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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