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警不及时、调查取证不细致等问题是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治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致使被侵害人频频上访,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访,伤害了群众感情,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甚至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或不稳定因素。依法及时、公正地办理好伤害案件,不仅关系到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和社会和谐,也关系到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落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治安案件,与原来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不同,不再以“造成轻微伤害”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直接判断或者鉴定结论认定被侵害人的损伤未达到轻伤程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各级公安机关要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尽快确定伤情,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及时公正地处理伤害治安案件。一是要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治安案件后,要立即询问被侵害人,及时、全面、客观地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证据以及相关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二是要及时鉴定伤情。对需要做伤情鉴定的,要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侵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三是要发挥好调解的作用。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如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等等。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予以处罚,并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存档备查。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严格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非法财物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非法财物要依法收缴、追缴。涉案财物的处理是执法实践中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超范围收缴、追缴。对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依法收缴,并向物品持有人出具收缴决定书。对收缴的违禁品要依法予以销毁,对其他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上缴国库。对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他人所有的工具,不得收缴。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要依法予以追缴,并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具追缴决定书,对其中属于被侵害人的物品要依法退还;对没有被侵害人的,要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十一、严格执行检查、扣押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但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除适用当场检查的以外,检查时必须出示检查民警的工作证件及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当场检查后,可以不再补办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