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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赋予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扣押权,实践中扣押时打白条、随意扣押财物、查明与案件无关后不退还等违法违规扣押问题比较突出。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扣押权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扣押,不得随意扣押,也不得超范围扣押。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依法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以及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要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对扣押的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调换、侵占或挪作他用。经查明与案件无关以及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要立即退还;无法查清权利人的,要依法公开拍卖或者变卖,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十二、规范执法办案,加强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这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牢固树立保护人权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正确处理好依法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坚决杜绝各种侵犯人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把各项内部执法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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