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
(银发〔2005〕174号)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你们申请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按照《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2号)和《
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见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10号)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二、你们应按照《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
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的规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