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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广字〔1991〕第268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广告处《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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