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能否以自己名义作为被告应诉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
 行政管理所能否以自己名义作为被告应诉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2>第7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能否以自己名义作为被告应诉的请示》(京工商法字<1991>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作为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应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被告应诉。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所在该《条例》第八条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应诉。
                         一九九二年一月九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