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
违法案件是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303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是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请示》(浙工商法<1992>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应严格按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对需要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处罚的报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