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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51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工商(1992)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主管部门是指对企业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能,并直接对其进行行政和业务管理的上级部门。
  二、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企业登记事项不包括“主管部门”,但明确企业主管部门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登记主管机关依据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核登记。
  三、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改变主管部门,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原企业主管部门转出和新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接受该企业的文件及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二)原企业主管部门与新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关于该企业人员安排、财产、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的协议书;(三)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上述文件、证件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通知企业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企业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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