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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
 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工商市字[1992]第27号)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长工商<1992>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对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适用于《条例》。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运输户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申请从事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2.对个体运输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个体运输户违反《条例》十九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查处。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7号)的有关规定,从事客运的大中型客车和小型机动船的客运线路,须经县、市以上交通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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