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
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应依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