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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
 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应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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