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迁入(包括婚入):全户或者个人迁到新住地的时候,应由户主或者本人在到达后五天内报告当地乡、镇以下行政组织的负责人,并且交出迁移证或者缴验其他证件。当地乡、镇人民委员会根据行政组织负责人的报告并审查证件后,登入迁入登记册。
由于离婚、分居、合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雇工、解雇等原因引起的户口变动,都应由户主或者本人报告当地乡、镇人民委员会,或者报告当地乡、镇以下行政组织的负责人转报乡、镇人民委员会按迁出迁入的规定,办理登记或者注销。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公共户口的登记: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地区由公安派出所办理,在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并由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协助。
四、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暂定每年一次。乡、镇等地区应当在每年的2月将上年全年的户口变动数字统计报县,县在每年的3月汇总报省,省在每年的4月汇总报内务部。
县境内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的地方,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乡、镇等地区上报的时间,将所辖区域内户口变动数字报由县公安局汇总后转送县民政科。市的户口变动数字,应由市公安局按照县上报省的时间交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厅。直辖市的户口变动数字,应由公安局交民政局于每年4月底前报内务部。
五、省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区自治机关都可以对本区内各少数民族地区制定适合当地情况和习惯的变通办法,并且按照变通办法上报户口数字。各地制定的变通办法应报内务部备查。
六、经常的户口登记制度刚刚开始建立,工作经验还很缺乏,各级人民委员会在进行这一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对所属有关部门,应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县、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在适当的时候,以一个区或几个区为单位,召集各乡、镇办理户口工作的人员(乡文书、民政委员和治安委员)进行短期训练,将本指示的精神和作法详细讲解和讨论清楚,并且通过他们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经常的宣传教育。这样做,我们就能够争取在几年之内,将经常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地建立和健全起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执行本指示中有何经验和问题,望随时报告内务部。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