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贵重物品的库房,宜采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单独存放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以及车站、码头内的中转仓库,其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库房,如设防火墙有困难,可用防火带代替。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丙类物品库房,其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
④小型企业独立的甲类物品库房,如面积不超过本表规定的防火墙隔间面积的50%,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⑤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隔间内,如贮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第三十二条 易燃、可燃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库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占地面积小的库房可设一个。
库房的门应向外开或靠墙的外侧推拉,但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侧拉门。
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三十四条 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十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但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11
<font size=+1>
────────────┬───────────────
贮存物品类别 │ 甲 类
防火 贮量 ├──────┬────────
间距 (吨)│1、2、3项│4、5、6项
(米) ├───┬──┼───┬────
建筑物名称 │≤5 │>5│≤10│>10
────────────┼───┼──┼───┼────
民用建筑 │30 │40│25 │30
────┬──┬────┼───┼──┼───┼────
│耐火│一、二级│15 │20│12 │15
其他建筑│ │三级 │20 │25│15 │20
│等级│四级 │25 │30│20 │25
────┴──┴────┴───┴──┴───┴────
注:①两座库房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体屋
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②甲类物品库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
③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
④甲类物品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
第四节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三十五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安全防护
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桶装易燃液体不宜露天布置。
第三十六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2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如贮量不超过表14的规定,可成组布置。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12
─────────────────────┬────┬────┬────
防 耐火 │ │ │
火 等 │ │ │
间距(米) 级 │一、二级│三级 │四级
名 一个罐区、 │ │ │
堆场的总贮量 │ │ │
称 (立方米) │ │ │
─────┬───────────────┼────┼────┼────
│1-50 │12 │15 │20
易燃液体 │51-200 │15 │20 │25
│201-1000 │20 │25 │30
│1001-5000 │25 │30 │40
─────┼───────────────┼────┼────┼─────
│5-250 │12 │15 │20
可燃液体 │251-1000 │15 │20 │25
│1001-5000 │20 │25 │30
│5001-25000 │25 │30 │40
─────┴───────────────┴────┴────┴─────
</font>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但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②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易燃液体贮罐区、半露天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油罐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贮罐区总贮量如超过本表规定的最大限量时,可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限量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⑤一个单位如有几个贮罐区时,贮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的较大值,但贮罐区防火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⑥计算一个贮罐区的总贮量时,1立方米的易燃液体按5立方米的可燃液体折算。
<font size=+1>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13
───────────┬─────┬─────┬──────
贮 防 贮 │ │ │
罐 火 罐 │ 地上 │ 半地下 │ 地下
名 间 形 │ │ │
称 距 式│ │ │
───────────┼─────┼─────┼─────
易燃液体 │ D │0.75D│0.5D
───────────┼─────┼─────┼─────
可燃液体 │0.75D│0.5D │0.4D
───────────┴─────┴─────┴─────
注:①D为两相邻贮罐中较大罐的直径(米)。
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③浮顶油罐之间或闪点大于120℃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
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直径大于30米的地下易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15米;直径
大于25米的地下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10米。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表14
─────────┬───────────┬───────────
名 称 │单罐最大贮量(立方米)│一组最大贮量(立方米)
─────────┼───────────┼───────────
易燃液体 │ 50 │ 300
───┬─────┼───────────┼───────────
可燃 │≤120℃│ 250 │ 1500
液体 │>120℃│ 500 │ 3000
───┴─────┴───────────┴───────────
组内贮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易燃液体贮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
的半径;可燃液体贮罐不限。
贮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与贮罐组总贮量相同的单罐考虑,执行本规范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地上、半地下贮罐或贮罐组,应设置防火堤。
防火堤内空间容积不应小于贮罐地上部分总贮量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大罐的地上部
分贮量。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贮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贮罐的半径。防火堤的高
度宜为1-1.6米。
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贮罐、贮罐区以及桶装的可燃液体堆场、易燃液
体半露天堆场,可不设置防火堤,但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区的下水道应设置水封设施。
第四十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与易燃、可燃液体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与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 表15
──────────┬──────┬────┬──────
防火 项 │ │铁路装卸│汽车装
贮罐名称 间距 别│泵 房 │ │卸设备
(米) │ │设 备│
──────────┼──────┼────┼──────
易燃液体 │15 │20 │15
可燃液体 │10 │12 │10
──────────┴──────┴────┴──────
注:①总贮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贮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
贮罐,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②泵房、装卸设备与易燃、可燃液体贮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
于5米。
第四十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装卸设备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米。
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
第四十二条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16的规定。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16
────────────┬─────┬─────────┬─────
名 防火 总容积 │ │ │
称 间距 (立方│≤500 │501-10000│>10000
(米) 米)│ │ │
────────────┼─────┼─────────┼─────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 │
,民用建筑,易燃、可燃液│ 25 │ 30 │ 40
体贮罐和易燃材料堆场,甲│ │ │
类物品库房 │ │ │
─┬─┬────────┼─────┼─────────┼─────
其│耐│一、二级 │ 12 │ 15 │ 20
他│火│三 级 │ 15 │ 20 │ 25
建│等│四 级 │ 20 │ 25 │ 30
筑│级│ │ │ │
─┴─┴────────┴─────┴─────────┴─────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贮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其水容量
(立方米)和工作压力(公斤/平方厘米)的乘积,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②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贮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四十三条 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容积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三分之二;
二、水槽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三、固定容积贮罐与水槽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四、一组固定容积卧式贮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5000立方米,组与组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长罐长度的一半,且不应小于10米。
第四十四条 水槽式氧气贮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的
规定。
水槽式氧气贮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17
─────────────┬─────┬─────
防火 总容 │ │
名 间距 积(立 │≤1000│>1000
称 (米) 方米)│ │
─────────────┼─────┼─────
民用建筑,易燃、可燃液体贮│ │
罐,易燃材料堆场 │25 │25
─┬─┬─────────┼─────┼─────
其│耐│一、二级 │10 │12
他│火│三级 │12 │14
建│等│四级 │14 │16
筑│级│ │ │
─┴─┴─────────┴─────┴─────
注:①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其水容量(立
方米)和工作压力(公斤/平方厘米)的乘积,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②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的氧气贮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四十五条 氧气贮罐之间或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四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和附近居住区年主导风向下风
侧,并选择通风较好的地区单独设置。贮罐区宜设置防护墙,其实体部分的高度可
为1米。
第四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8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单罐容积或数个贮罐的总容积超过2500立方米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
间距不宜小于20米。组内贮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
液化石油气贮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18
───────────┬────┬──────┬───────┬─────
总容 │ │ │ │
防 积( │ │ │ │
名 火 立方米│1-30│31-200│201-500│>500
称 间 )│ │ │ │
距(米) │ │ │ │
───────────┼────┼──────┼───────┼─────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 │ │
民用建筑 │40 │50 │60 │70
易燃液体贮罐 │35 │45 │55 │65
可燃液体贮罐 │30 │35 │45 │55
易燃材料堆场 │30 │40 │50 │60
──┬──┬─────┼────┼──────┼───────┼──────
其他│耐火│一、二级 │18 │20 │25 │30
│ │三 级 │20 │25 │30 │40
建筑│等级│四 级 │25 │30 │40 │50
──┴──┴─────┴────┴──────┴───────┴──────
注: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
的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第四十九条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气瓶库,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
围墙。气瓶库的总贮量不超过10立方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管理室除外),
不应小于10米;超过10立方米时不应小于15米。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
应小于10米,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米。
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五十条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
第五十一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19的规定。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19
───────────────────────┬───┬───┬────
一个 防 耐 │ │ │
堆场 火 火 │ │ │
名 的总 间 等 │一、二│三 级│四 级
贮量 距 级 │级 │ │
称 (米) │ │ │
───────────┬───────────┼───┼───┼────
稻草、麦秸、芦苇等│10-5000 │15 │20 │25
易燃材料(│5001-10000 │20 │25 │30
吨) │10001-20000│25 │30 │40
───────────┼───────────┼───┼───┼────
│5-100 │10 │15 │20
棉花、百货(吨) │101-500 │15 │20 │25
│501-1000 │20 │25 │30
──┬────────┼───────────┼───┼───┼────
│ │10-5000 │10 │15 │20
粮食│土圆仓 │5001-20000 │15 │20 │25
(吨├────────┼───────────┼───┼───┼────
) │席 囤 │10-5000 │15 │20 │25
│ │5001-20000 │20 │25 │30
──┴────────┼───────────┼───┼───┼────
煤和焦炭(吨) │100-5000 │6 │8 │10
│>5000 │8 │10 │12
───────────┼───────────┼───┼───┼────
木材等可燃材料(立方米│50-1000 │10 │15 │20
) │1001-10000 │15 │20 │25
───────────┴───────────┴───┴───┴────
注:①一个堆场的总贮量如超过本表的规定,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②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的
较大值。
③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
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米。
④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
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⑤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易燃、可燃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
和本规范表12中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第五十二条 堆场、贮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的
规定。
堆场、贮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表20
──────────┬──┬──┬──┬─────────
防 铁路、 │厂(│厂(│厂(│厂内道路(路边)
火 道路 │外中│内中│外路├────┬────
间 │铁心│铁心│道边│ │
名 距 │路线│路线│路)│主 要│次 要
称 (米) │线)│线)│ │ │
──────────┼──┼──┼──┼────┼────
甲类物品库房 │40│30│20│10 │ 5
易燃材料堆场 │30│20│15│10 │ 5
可燃液体贮罐 │30│20│15│10 │ 5
易燃液体贮罐 │35│25│20│15 │10
可燃、助燃气体贮罐 │25│20│15│10 │ 5
液化石油气贮罐 │45│35│25│15 │10
──────────┴──┴──┴──┴────┴─────
注:①本表所列的堆场、贮罐、库房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杆
高度的一倍半;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内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到20米(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堆场、贮罐和库房除外)。
②厂内铁路装卸线与甲类物品装卸站台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
的限制。
③未列入本表的堆场、贮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贮存
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五十三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21的要求
。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表21
───┬──┬──────────┬──────────
耐火 │最多│ 防火墙间 │
等级 │允许├────┬─────┤
│层数│最大允许│最大允许 │备 注
│ │长度( │占地面积 │
│ │米) │(平方米)│
───┼──┼────┼─────┼──────────
│ │ │ │ 1.剧院、体育馆
一、二│不限│150 │2500 │等的长度和面积,可适当放宽
级 │ │ │ │ 2.托儿所、幼儿
│ │ │ │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
│ │ │ │四层及四层以上
───┼──┼────┼─────┼──────────
│ │ │ │ 1.托儿所、幼儿园
│ │ │ │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三层
│ │ │ │及三层以上
三级 │5 │100 │1200 │ 2.电影院、剧院、
│ │ │ │礼堂、食堂不应超过二层
│ │ │ │ 3.医院、疗养院不
│ │ │ │应超过三层
───┼──┼────┼─────┼──────────
│ │ │ │ 学校、食堂、菜市场
四级 │2 │ 60 │ 600 │不应超过一层
───┴──┴────┴─────┴──────────
注:①重要的民用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居住建筑、商店、学
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四级耐
火等级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
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顶板底部高出室外地面2米以上的地下室,应计入建筑层数内。
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五十四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数座一、二层的居住建筑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按组内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考虑)的1
.5倍,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5米。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考虑)。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22
───────────┬────┬───┬───
耐火等级 │ │ │
防火间距(米) │一、二级│三级 │四级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 6 │ 7 │ 9
三 级 │ 7 │ 8 │ 10
四 级 │ 9 │10 │ 12
───────────┴────┴───┴───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
,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②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体层
檐,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米。
③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④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考虑。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五十六条 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
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一点
到房门口的距离不超过14米,且人数均不超过50人者可设一个门。
二、除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二、三层建筑符合表23的要求
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除托儿所、幼儿园、哺乳室以外的单层建筑,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屋外的安全出口。
第五十七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候车室,商场等人员密
集的公共场所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少应于两个。容纳人数如不超过2000人,每个
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为2000-6000人,
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注:超过6000人的体育馆,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23
─────┬────┬──────────┬──────────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
耐火等级 │层 数 │(平方米) │ 人 数
─────┼────┼──────────┼──────────
一、二级 │二、三层│ 350 │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
│ │ │之和不超过80人
─────┼────┼──────────┼──────────
│ │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
三 级 │二、三层│200 │和不超过50人
─────┼────┼──────────┼──────────
│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
四 级 │二 层│200 │人
─────┴────┴──────────┴──────────
第五十八条 集体宿舍、旅馆等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第
二或第三层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的二、三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第二层面
积不超过350平方米的二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以及底层或单层的建筑面积不超
过200平方米时,均可设一个。
第五十九条 单元式住宅可有一个直通楼梯间的出口。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
,应将各单元的楼梯通至平屋顶,并从第七层起,相邻单元宜设连通阳台或凹廊。
超过十层的单元式住宅宜采用防烟楼梯间。
第六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包括多层的地下室)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
于两个。
人数不超过30人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注:不超过四层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可利用公共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
,但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入口处,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
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防火门与底层隔开。
第六十一条 民用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门厅的主楼梯除外)和超过五层的其他民用建筑
,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第六十二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内任何房间的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距离,
应符合表24的要求。
房间门至外部出口,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距离 表24
──────────┬─────────────────────
│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米)
├─────────────┬───────────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
│之间的房间 │端的房间
名 称 ├─────────────┼───────────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三级 │四级 │一、二级│三 级│四 级
──────────┼────┼────┼───┼────┼───┼───
托儿所、幼儿园、医院│25 │20 │- │20 │15 │-
疗养院、学校其他民用│35 │30 │- │20 │15 │-
建筑 │35 │30 │25 │22 │20 │15
│40 │35 │25 │22 │20 │15
──────────┴────┴────┴───┴────┴───┴───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一般楼梯间的距离,如为两个楼梯间之间的房间,应按
本条表24减少5米;如为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应按本条表24减少2米
。
设有一般楼梯间建筑的底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可将
对外出口布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4米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本
条表24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
第六十三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
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米计算,但最小宽度
宜为1米。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
位数每排不宜超过18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50个
。
第六十四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
散门以及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25的规
定计算。
安全出口的宽度指标 表25
──────────────────┬─────────┬────┬─────
观众厅座位数 │ │1201│2001
│≤1200 │- │-6000
│ │2000│(>200
│ │ │0人部分)
──────────────────┼────┬────┼────┼─────
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 级│一、二级│一、二级
──────┬────┬──────┼────┼────┼────┼─────
宽度指标 │门 和│平、坡地面阶│0.65│0.85│0.65│0.60
(米/百人)│走 道│梯式地面 │0.80│1.00│0.8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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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 梯 │0.80│1.00│0.8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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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没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可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
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26的规定计算。
第六十六条 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米。
第六十七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
其宽度不应小于1.4米。紧靠门口处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必须向外开,并宜装置自动门闩(如安全自动推棍)。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楼梯、太平门,应在室内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事故照
明。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米。
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 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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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 耐火等级│ │ │
层 指标 │一、二级│三 级│四 级
数 (米/百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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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层 │0.63│0.80│1.00
三 层 │0.80│1.00│-
>三 层 │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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