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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失效]

  注:底层外门和每层楼梯的总宽度,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按一层指标计算。

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在一般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可设置低压锅炉房。
  在无特殊防火要求的民用建筑的第一层中,可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门应向室外开启。一个变压器室内应只设一台油浸电力变压器。设在居住建筑内的每台油浸电力变压器容量不应超过400千伏安。
  低压锅炉房的油浸电力变压器室,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观众厅、教室等)或医疗机构病房的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六十九条 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内,不应设有爆炸危险货物的商店。

第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七十条 街坊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通行,其间距不宜大于160米。U、L形等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沿街部分的长度不宜超过150米。
  第七十一条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如穿过大门垛时,其净宽不应小于3.5米。
  第七十二条 沿街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部院落的人行通道(该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米。
  第七十三条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厂房、库房的两侧如无道路,应沿其两侧全长设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稻草、芦苇、棉花、百货等露天堆场的四周如无道路,应沿其四周设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
  第七十四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道路上部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
  第七十五条 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七十六条 甲、乙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内不宜设有铁路线。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进入的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其屋顶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防火设施。

第七章 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墙

  第七十七条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厘米,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厘米。
  当屋顶承重构件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必高出屋面。
  第七十八条 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米,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厘米、或修建防火带,其宽度自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米。
  第八十条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通气孔道,如民用建筑必须设置,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厘米。
  防火墙上不宜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20小时的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防火门窗。
  防火墙上不宜通过管道,如必须通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八十一条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建筑物的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不受距离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 设计防火墙时,宜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第二节、墙、柱、梁、楼板和吊顶

  第八十三条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第八十四条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的非燃烧体。但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在舞台口上部采用屋架时,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可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0小时的墙封隔。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了望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八十五条 民用建筑内的低压锅炉房,医院中的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商店等,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设在建筑物内的厨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八十六条 下列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生产厂房和有明火、高温或使用易燃、可燃液体作燃料的丁类生产厂房;
  二、剧院等建筑的后台部分;
  三、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和走廊;
  四、发生事故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房间。
  第八十七条 超过二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楼梯间、门厅、走道的吊顶以及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吊顶,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25小时的难燃烧体。
  第八十八条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道具、布景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八十九条 电梯井和电梯机器房的墙壁、楼板等均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但丁、戊类生产厂房的电梯井可采用金属网或金属栅栏。
  第九十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或库房)的柱、梁、楼板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易燃、可燃液体容易引起火灾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设施。
  第九十一条 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的隔墙,如采用非燃烧体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0小时的难燃烧体。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框架填充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九十二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如耐火极限达到1.00小时有困难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其耐火极限。
  第九十三条 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的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封隔。管道井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三节 屋顶和屋面

  第九十四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结构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易燃、可燃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设施。
  第九十五条 有闷顶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不宜采用冷摊瓦。闷顶内烟囱周围50厘米范围内,不应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闷顶内的电线,应用金属管配线或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
  第九十六条 舞台的屋顶上,应设置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或高侧窗,其总面积不宜少于舞台地板面积的5%。
  第九十七条 没有天窗的厂房,在可燃材料集中而容易起火部位的屋顶上,宜设置排烟窗或其他排烟设施。
  第九十八条 超过二层的有闷顶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置老虎窗,其间距不宜超过50米。
  第九十九条 有闷顶的建筑,在每一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有不小于70厘米×70厘米的闷顶入口。并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地方。
  第一00条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屋顶承重构件为燃烧体时,屋面防水层应采用非燃烧体。

第四节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第一0一条 疏散用的楼梯间宜有天然采光,如无天然采光,应设事故照明。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必要的门以外,不宜开窗开洞。楼梯间内不应设烧水间、可燃材料贮藏室、非封闭式的电梯井、卷场机竖道、可燃气体管道、易燃或可燃液体管道等。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
  升降式电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第一0二条 火焰达不到的室外楼梯,丁、戊类厂房内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以及宽度不超过80厘米的楼梯,均可采用金属梯。
  第一0三条 疏散用的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用螺步或扇步。
  第一0四条 高度超过10米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室外消防梯。消防梯应通到屋顶,但不应面对老虎窗,并宜离地面3米设起,宽度不应小于50厘米。
  第一0五条 疏散用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吊门或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

第五节 天桥、栈桥和管沟

  第一0六条 天桥和越过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粉料、易燃和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栈桥,均宜采用非燃烧体。
  第一0七条 运输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用的通道。
  第一0八条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宜设有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
  第一0九条 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管沟(廊),宜设有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

第八章 消防给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一0条 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消防用水可由消防给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独立的戊类生产厂房或居住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为一、二层的居住区,可不考虑消防给水。
  第一一一条 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给水管道。
  第一一二条 消防给水管道可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任何建筑的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米;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灭火时不小于10米水柱(地面算起)。
  注: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为19毫米的水枪和直径为65毫米、长度为120米的麻质水带,每股水流的计算流量不小于5升/秒。

第二节 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一一三条 城市(或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7的规定。
  第一一四条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注:①城市室外消防用水量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包括堆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当工厂、仓库、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本表规定时,仍应确保其室外消防用水量。
  ②人数超过50万的城市,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资料决定。
  一、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表2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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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或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表27
───────┬─────┬────────────────
人  数   │同一时间内│一次灭火用水量(升/秒)
(万人)   │的火灾次数├──────┬──────────
       │     │全部为一、 │一、二层和二层以上的
       │     │二层的建筑物│建筑物或全部为二层以
       │     │      │上的建筑物
───────┼─────┼──────┼──────────
<1.0   │1    │10    │10
1.0-2.5│1    │10    │15
2.5-5.0│2    │20    │25
5.0-10 │2    │25    │35
10-20  │2    │      │40
20-30  │2    │      │55
30-40  │2    │      │70
40-50  │3    │      │80
───────┴─────┴──────┴──────────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表28
────┬────┬─────┬──────┬──────────
    │基地面积│附有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
名称  │(公顷)│人数(万人│火灾次数  │备     注
    │    │)    │      │
────┼────┼─────┼──────┼───────────
工   │    │≤1.5 │ 1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
    │    │     │      │筑物(或堆场)计算
    │≤100│     │      │ 工厂、居住区各考虑一
    │    │>1.5 │ 2    │次
    ├────┼─────┼──────┼───────────
厂   │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
    │>100│ 不限  │ 2    │物(或堆场)计算
────┼────┼─────┼──────┼───────────
仓库、 │不限  │不限   │ 1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
民用建筑│    │     │      │筑物(或堆场)计算
────┴────┴─────┴──────┴───────────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
计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9的规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喷洒设备及其他消防冷却用水设备时
,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本条表29规定的消防
用水量的25%,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本条表29的规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表29
───────────┬───┬──┬──┬───┬───┬──────
耐 建  一次灭火 建筑│   │  │  │   │   │
火  筑  用水量  物│   │1501│3001│5001 │20001 │>50000
等   物  (升/ 体│≤1500│-  │-  │-   │-   │
级    名  秒) 积│   │3000│5000│20000 │50000 │
     称 (立方米)│   │  │  │   │   │
──┬─┬──────┼───┼──┼──┼───┼───┼──────
  │ │甲、乙   │10  │15 │20 │25  │30  │35
一 │厂│丙     │10  │15 │20 │25  │30  │40
、 │房│丁、戊   │10  │10 │10 │15  │15  │20
二 ├─┼──────┼───┼──┼──┼───┼───┼──────
级 │库│甲、乙   │15  │15 │25 │25  │-   │-
  │房│丙     │15  │15 │25 │25  │35  │45
  │ │丁、戊   │10  │10 │10 │15  │15  │20
  ├─┴──────┼───┼──┼──┼───┼───┼─────
  │民用建筑    │10  │15 │15 │20  │25  │30
──┼──┬─────┼───┼──┼──┼───┼───┼─────
三 │厂房│乙、丙  │15  │20 │30 │40  │45  │-
级 │或 │丁、戊  │10  │10 │15 │20  │25  │35
  │库房│     │   │  │  │   │   │
  ├──┴─────┼───┼──┼──┼───┼───┼─────
  │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30  │ -
──┼────────┼───┼──┼──┼───┼───┼─────
  │丁、戊类厂房或库│10  │15 │20 │25  │-   │-
四级│房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   │-
──┴────────┴───┴──┴──┴───┴───┴─────
  注:①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
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车站和码头的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库房确定。
  第一一五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30的规定。
  第一一六条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
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地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
在内),仍应确保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
  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
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两个,开启阀门的时间不应超过5分钟。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消防用水量     表30
────────────┬───────────┬──────────
    堆场名称    │一个堆场的总贮量   │消防用水量(升/秒)
─┬──────────┼───────────┼──────────
粮│          │30-500     │15
食│  土圆仓     │501-5000   │25
 │          │5001-20000 │40
(├──────────┼───────────┼──────────
 │          │30-500     │20
吨│          │501-5000   │35
)│  席 囤     │5001-20000 │50
─┴──────────┼───────────┼──────────
棉花、百货(吨)    │10-100     │20
            │101-500    │35
            │501-1000   │50
────────────┼───────────┼──────────
            │50-1000    │20
木材等可燃材料(立方米)│1001-5000  │30
            │5001-10000 │45
────────────┼───────────┼──────────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50-500     │20
料(吨)        │501-5000   │35
            │5001-10000 │50
            │10001-20000│60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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