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和桶装堆场的消防用水量按现行的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一一七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在建设的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15升/秒时,可采用技状管网。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应仍能通过70%的消防用水总量。
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
第一一八条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应大于120米。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房屋外墙5米有困难时可减少到1.5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米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升/秒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升/秒计算。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毫米和65毫米的栓口各一个。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一一九条 当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居住区、工厂及丁、戊类仓库应按2小时计算;甲、乙、丙类仓库应按3小时计算;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应按6小时计算。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立方米,应分设成两个。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消防水池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注:在能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消防水池容量时,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第一二0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厂房、库房(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物品除外);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体育馆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
体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火车站、展览馆、商店、医院等;
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和六层的其他民用建筑。
注:①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来考虑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生产厂房和库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的丁类生产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戊类生产厂房,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③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且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蓄水池的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第五节 室内消防用水量
第一二一条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充实水柱长度计算。但不应小于表31的规定。
第一二二条 建筑物中除设有室内消火栓外,还设有直接由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供水的自动喷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在消防水泵开动前的10分钟内不应小于15升/秒,其中10升/秒供自动喷水设备用。其余的供室内消火栓用。在消防水泵开动后的50分钟内,不应少于55升/秒,其中30升/秒供自动喷水设备用(如自动喷水头总数少于30个,经计算消防用水量少于30升/秒时,可按实际水量采用),不少于20升/秒供室外消火栓用,不少于5升/秒供室内消火栓用。1小时后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注:自动喷水设备和水幕设备可不按同时开启计算,如确需同时开启,水幕设备的用水量应另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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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防用水量 表31
──────────┬────────────────┬────┬─────
建筑物名称 │体积、层数或座位数 │水柱股数│每股水量
│ │ │(升/秒)
──────────┼────────────────┼────┼─────
厂房 │不限 │2 │2.5
──────────┼────────────────┼────┼─────
库房 │≤4层 │1 │5.0
│>4层 │2 │5.0
──┬───────┼────────────────┼────┼─────
│ │5001-25000(立方米) │1 │2.5
│火车站、展览馆│25001-50000(立方米)│2 │2.5
│ │>50000(立方米) │2 │5.0
├───────┼────────────────┼────┼─────
民 │ │5001-25000(立方米) │1 │2.5
│医院、商店等 │>25000(立方米) │2 │2.5
用 │ │ │ │
├───────┼────────────────┼────┼─────
建 │剧院、电影院、│801-1000(个) │2 │2.5
│体育馆、礼堂等│>1000(个) │2 │5.0
筑 ├───────┼────────────────┼────┼─────
│单元式住宅 │>6层 │2 │2.5
├───────┼────────────────┼────┼─────
│其他民用建筑 │6层 │2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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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第一二三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为环状管网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
二、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六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库房,应采用环状管网,且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如其中一条发生事故,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设计用水量。上述建筑物的环状管网,宜在入口处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并应在该接合器15-40米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三、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六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库房,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竖管多于两条,应至少每两条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每条竖管的直径至少应按相邻两层中两个消火栓同时出水计算。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
四、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开闭标志;
五、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第一二四条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保证本规范第一二一条规定的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分。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7米,但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六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库房内的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米,且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毫米;
二、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压力不应大于80米水柱;
三、室内消火栓宜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应为1.2米,栓口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度角;
四、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米,同一座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五、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六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库房,在平屋顶上宜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第一二五条 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水塔)应储存10分钟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消防水箱如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应设固定消防水泵。如没有气压水罐时,应保证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
注:当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而采用固定消防水泵时,在水压不足的消火栓处,以及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六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库房内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的设备。
第七节 消防水泵房
第一二六条 消防水泵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其他房间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房间隔开。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的二级泵房除外),并应有与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一二七条 一组消防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吸水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本规范第一一六条规定的全部水量。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每台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分钟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如有困难时,可采用不少于4条的三角皮带传动。
第一二八条 固定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库房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升/秒的工厂、仓库或居住区,以及室内消防用水不超过1股水柱的建筑物,可不设备用水泵。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宜装设试验和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九章 通风和采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二九条 甲、乙类生产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生产厂房中的空气,如含有燃烧危险的粉尘、纤维,宜经过净化后,再循环使用。
第一三0条 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单独房间,如设有排风系统时,其排风系统应为独立的。
第一三一条 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第一三二条 设在甲、乙、丙类生产厂房中的通风机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开。设在其他厂房中的通风机室,可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难燃烧体隔开。
第二节 通风
一三三条 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和容易起火的碎屑的通风设备,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
不排除、不输送上述物质的通风设备,在没有爆炸危险或不容易发生火灾的房间中,可用难燃烧材料制成;在有爆炸危险和容易发生火灾的房间中,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
通过楼层的垂直通风干管,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
第一三四条 排除或输送温度不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的通风设备,如符合下列条件时,下述构件可采用燃烧材料制成:
除尘器--设置在外围结构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的房间内;
通风管--不穿过楼板,且因受生产条件限制不能使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者。
第一三五条 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通风机和调节设备。如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室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单向阀,可采用普通型的送风机及其电动机。
第一三六条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和容易起火的碎屑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如粉尘与水接触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不应采用湿式除尘系统。
第一三七条 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宜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第一三八条 排除和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通风系统应有接地设施,如用皮带传动,皮带也应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一三九条 通风管道内的防火阀,当其易熔环或其他感温设备一经作用,应能立即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防止因通风管道弯曲而影响关闭。
易熔环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较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25℃。
第一四0条 甲、乙、丙类生产车间的送排风管道,宜每层分别设置,但进入生产车间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道中如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总的送风干管。
在丁、戊类生产厂房中,每层的独立垂直送风或排风管道可合用非燃烧材料制成的总通风干管和通风设备。
第一四一条 在民用建筑中设排风系统时,应每隔四至六层设一个直通屋顶的总排风道,并将各层的垂直排风道分虽引入总排风道中,或每隔两层将垂直排风道引入直接通出屋顶的总排风道内。
第一四二条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气体的排风管道不应暗设,并应直接通到室外安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