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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失效]

  (一)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能、燃烧的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势的威胁,其所在地点和抢救的通路;
  (三)有无爆炸、毒害、触电和房屋倒塌的危险;
  (四)有无需要疏散和保护的重要物资与档案资料;
  (五)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及其毗连状况,是否需要进行破拆。
  第十一条 指挥员要根据火场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有可能倒塌或变形的建(构)筑物;
  (五)火势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
  第十二条 人员聚集的场所失火,或者火势威胁到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公安消防队要首先进行救人工作,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救人时,要认真询问,仔细搜索,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 在疏散物资时,首先要抢救贵重物资和有爆炸、毒害等危险性的物品。抢救出来的物资,要放置在安全地点,派人守护。对难以疏散的贵重物资和危险物品,要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根据抢救人民、疏散物资、寻找火源、排除有毒气体、防止火势蔓延及灭火的需要,可以破拆建(构)筑物。破拆时,要防止盲目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在扑救火灾时,要组织好火场供水以及其它器材和灭火剂的供应,正确地使用各种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充分发挥其灭火效能。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停放车辆、侦察火情、破拆建(构)筑物、扑救危险物品火灾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烧毁消防车辆器材的事故。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结束后,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防止余火复燃。必要时,留下少数执勤力量,或责成专职、义务消防队以及有关人员监视火场;
  (二)集合战斗人员,清理消防器材工具;
  (三)检查火场周围的消防水源,使其恢复备用状态。

第三章 组织指挥

  第十八条 火场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在上级首长到达火场时,火场指挥员要及时报告情况,听取指示,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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