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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或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并以机构内部分研究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场地为主体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三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存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供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基础,创立新的技术和方法,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科技保障。其研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形成和稳定一支精干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队伍;

  (三)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

  第五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和建设坚持需求导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面向社会、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是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需要,制定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批准建立委级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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