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施政方针、政策、计划及工作情况之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向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
三、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
第七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直属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的职权:
一、听取与审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市的施政方针和政策。
二、审查与通过市人民政府的预决算。
三、建议与决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
四、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
五、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组成市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八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有与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触时,上级人民政府得废除、修改或停止其执行。
第九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之,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之,协助主席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第十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其职权:
一、协助市人民政府实行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协商并提出对市人民政府的建议。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
四、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进行本市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协商委员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协商委员会推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
协商委员会根据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吸收协商委员会委员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参加工作,各委员会由协商委员会分别推定主任一人负责主持之。
第十二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但经市人民政府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一代表之提议,或协商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