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失效]

  第五条 关于本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及其管理和指挥系统人员的任免办法,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自行制订施行。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分别任免上列条款规定范围以外之直属工作人员,其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分别拟订,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县(市、旗)人民政府县(市、旗)长、副县(市、旗)长、委员及相当于县的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暂授权大行政区、民族自治区或中央直属省人民政府任免,并由各该人民政府汇报政务院。
  第八条 政务院及其所属机关、各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任免上列各条、款规定以外的工作人员,其办法,得由各该机关、各该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分别拟订:
  政务院直属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经政务院总理核定后施行;
  政务院所属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由各该机关自行拟订,报经政务院总理批准后施行;
  中央各机关直辖的地方机构(包括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由各该中央领导机关制订或批准后施行;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其所属政法、财经、企业、文教等机关在内)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由各该级人民政府制订或批准后施行。
  上述机关、人民政府拟订之任免办法,均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抵触者无效。
  第九条 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统由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下简称中央人事部)办理,其程序如次:
  中央各机关提请任免工作人员时,可径送中央人事部办理,其所辖地方机构工作人员任免,由各该中央领导机关径送中央人事部办理,其暂时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管的地方机构工作人员之任免,由受委托代管之地方人民政府,提经各该委托代管的中央机关,转送中央人事部办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提请任免工作人员时,可层请或径送中央人事部办理。
  关于大学校长、副校长,专门学院院长、副院长之任免手续,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径送或由大行政区、中央直属省、市人民政府提经中央教育部核送中央人事部办理之。
  第十条 本条例第二、三条所列人员,除由其所隶属的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报请任免外,必要时,得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政务院直接任免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