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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一九八0年九月十五日发布)

总则


  水路旅客运输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方针。各级领导要加强企业管理,改进运输组织,改善服务设施,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安全准确、及时便利地运送国内外旅客和行李包裹。
  广大水路客运职工要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全面服务,重点照顾”的原则,主动、热情、诚恳、周到地为旅客服务。

第一章 旅客运输

 第一条: 乘船
  一、 旅客应照章购买船票,按船票票面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乘船。
  二、 船票在客运站和售票处发售,在未设站的停靠点乘船,可在船上购票。
  三、 每张船票只限一人使用。除包房外,每一购票旅客,不论持有几张船票,只能使用一个铺位。
  四、 重病或精神病患者,必须有人护送,经客运站同意(未设站的停靠点经船上同意)才能乘船。
 第二条: 船票
  一、 船票种类分普通船票和加快船票;全价票、儿童票和残废军人优待票。
  二、 船票的等级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散席(包括坐席)。
 第三条: 儿童票
  一、 儿童身高超过1.1米(不包括1.1米),在1.3米以下者,应购买儿童票;超过1.3米(不包括1.3米)者应购买全价票。
  二、 每一成年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1.1米(包括1.1米)以下儿童一人,超过一人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第四条: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
  革命残废军人,凭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可购买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
 第五条: 码头票
  一、进入码头接送旅客的人员,应购买码头票,码头票当日一次有效。持有码头票的成年人,可以携带身高1.1米(包括1.1米)以下的儿童一人。
  二、 持有码头票的人员不能上船接送旅客,退出码头时客运站应收回码头票。
  三、 在特殊情况下,客运站可以停止发售码头票。
 第六条: 检票、查票和验票
  客运站和客船应查验旅客的船票和自理包裹票,对持用减价票的旅客,还应同时查验减价凭证。
  一、 客运站在旅客上船时必须进行检票,并作出检票记号。
  二、 客船在航行途中必须组织查票,并作出查票记号。
  三、 在旅客离船时,客运站(在未设站的停靠点由客船)应查验船票,并将船票撕口后交给旅客。
  四、 在船上或到达港,发现未经剪口的船票,应予补剪,核收补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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