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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失效]

 第七条: 不符合乘船条件的处理
  一、 无票旅客在船上主动要求补票,除补收全部票价外,另加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前方港最低等级票价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 在船上查票时,发现无票或持用失效的船票者,除补收全部票价外,另加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前方港最低等级票价的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 在到达港发现无票或持用失效船票者,应加倍补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
  四、 在船上或到达港,发现持用优待票乘船的旅客不符合条件时,除将原船票收回作废外,应补收自乘船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
  五、 在船上或到达港,发现儿童未按规定购票者,应按规定补票。
  六、 发现持用伪造或涂改船票者,应加倍补收票价,必要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补票均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八条: 退票
  一、 旅客在乘船港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旅客退票,应在客船开航以前办理,核收退票费。三十人以上团体退票,应在客船开航四小时以前办理,按实际人数核收退票费。超过退票时间不能退票。
  2、 对已办理过托运的船票,应先办理行李、包裹取消,变更托运手续后,才能退票。
  3、 由于自然因素影响或承运部门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
  4、 在春运期间,各直属港、航管理局和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必要时可对外公告暂停办理退票。
  二、 在中途港和船上不能退票。 旅客因病或临产必须下船时, 由客船填写客运记录,交旅客向下船港客运站办理退票,扣除已乘区段的票价, 退还差额,
核收退票手续费。患病旅客的护送人,也可按此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延程和越港
  一、 旅客在旅行途中要求延长行程,应补收从原到达港至新到达港的票价,核收补票手续费。客船满员时,不予延长。
  二、 旅客自行乘坐超过船票票面指定的到达港(误乘者除外),应加倍补收越港区段的票价,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十条: 升级和越级
  一、 旅客在船上要求升换船票等级时,应补收变更区段的票价差额,核收补票手续费。
  二、 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使旅客降等乘船时,船上应填写客运记录交旅客至到达港办理退票。客运站将原船票收回,另换新票,退还票价差额,免收手续费。如必须使旅客升等乘船时,不另补收票价差额。
  三、 旅客自行乘坐超过船票票面指定的等级席位,经劝告无效时,应加倍补收越级区段的票价差额,核收补票手续费。
  四、 每个铺位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持低等级儿童票的儿童,可与持高等级船票的成年人共用一个铺位,但持低等级船票的成年人,不能与持高等级儿童票的儿童共用一个铺位,否则对成年人按规定补收票价差额,核收补票手续费。儿童票不退差额。
 第十一条: 遗失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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