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旅客在乘船港遗失船票,应另行购票乘船。如在到达港离船前找到原船票(未经剪口),经客运人员确认后,由船上填写客运记录至到达港客运站办理退票,核收退票手续费。旅客离船出港后不能退票。
二、 旅客在检票后或在船上遗失船票,如能提出足够证明, 经确认后, 可不再补票。不能证明时,按第七条有关规定办理。如在离船前又找到原船票,可按前项规定办理退票。
第十二条: 误乘
一、 旅客持票提前误乘同一航线的客船时, 如船上同等席位有空额, 应保留原等级。否则可逐级降等直至最低等级,票价差额不退。
二、 旅客持票,并非故意上错船或乘过站时,由下船港在船票上注明“误乘”,指定乘坐最近班次的客船返回上错船的港口或返回原到达港,免收误乘返回区段的票价。如旅客不愿返回或在返回时要求在中途下船,应补收往返乘船区段的票价和核收补票手续费。原船票不退。
三、 误乘旅客经送回原乘船港后,其所购船票的客船已经开出时,给予签证改乘下一班客船的五等或散(座)席,票价差额不退。
第十三条: 签证改乘
一、 乘船港不办理签证改乘手续。旅客要求变更船票的班次、等级或行程,应按退票办理,并另行购票。
二、 旅客中途临时下船未能及时回船,可在开船后二小时内,要求改乘下一班次客船的五等或散席,原卧铺席位取消, 票价差额不退。 如下一班次客船满员时可顺延签证。客运站办理签证改乘时,应在船票背面加盖“签证改乘”戳记。
三、 旅客漏船,如能够赶到另一中途港乘上原船,而原等级铺位又未售出时,可乘坐原等级铺位,否则逐级降等,票价差额不退。
第十四条: 随身携带品的范围
一、 旅客随身免费携带物品的规定如下:
乘坐沿海和长江客船:每一成年人(包括全票儿童)不能超过30公斤,半票儿童和免票儿童不能超过15公斤。 每件物品的体积不能超过0.2立方米, 长度不能超过1.5米,重量不能超过30公斤,总体积不能超过0.3立方米。
乘坐其他内河客船:每一成年人(包括全票儿童)不能超过20公斤,半票儿童和免票儿童不能超过10公斤。每件物品的长度不能超过1.5米,总体积不能超过0.2立方米。
残废旅客乘船,可另外免费携带随身自用的残废人用车-辆。
二、 为维护国家法令和运输秩序,确保旅行安全,下列物品不能携带上船:
1. 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2. 有臭味、恶腥味的物品;
3. 能损坏、污染船舶和妨碍其他旅客;
4. 尸体、尸骨、(尸骨灰除外);
5. 爆炸品、易燃品、自燃品、腐蚀性物品、有毒物品、杀伤性物品以及放射性物质。
三、 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下列规定范围内的物品,旅客可携带乘船:
1. 安全火柴50小盒;杀虫剂、农药、煤油、酒精、油漆各1公斤;打火机用汽油 50毫升。
2. 军人、公安人员、猎人、民兵随身佩带的枪枝和子弹(需有带枪证明)。
四、 在保证卫生的条件下,旅客携带活家禽家畜按“旅客自带活家禽家畜限量计费表”(附表)的规定办理。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旅客自带活家禽家畜限量与计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