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除危险品、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本规则有特别规定不能办理托运的物品外,其它物品均可办理托运。
二、 托运的行李、包裹物品, 每件重量不能大于50公斤, 长度不能超过2.5米,体积不能超过0.5立方米。超过上述规定时,如船舶条件允许和在不影响装卸作业的情况下,客运站可以给予承运,并应通知到达港。
三、 下列物品不能办理托运:
1. 危险品、污秽物品、易于损坏和污染其他行李、包裹和船舶设备的物品及动物(另有规定和经承运人同意的除外);
2. 货币、有价证券、手表、照相机、金银、珠玉、钻石、文件、图纸、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
3. 精密仪器,电影放映机、幻灯机、录音机、电视机、乐器等;
4. 尸体、尸骨。
对带有笼嘴牵绳的警犬、猎犬、科研用或供公共观赏的小动物、禽类、蛇,应作为自理包裹由旅客自行看管。
第二十条: 行李、包裹计费重量的确定
一、 按实重计费的:
被褥、服装、文具、书籍、宣传印刷品;其他急需的少量机器零件等。
二、 按规定重量计费的:
自行车 每辆50公斤;
缝纫机 每架50公斤;
独轮车 每辆60公斤;
残废人用车 每辆100公斤;
机器脚踏车 每辆100公斤;
板车、人力三轮车 每辆150公斤;
摩托车(二轮) 每辆250公斤;
以上系指整装的,拆散的均按实重计费。
三、 按实重加一倍计费的;
各种竹、木、皮革制品,如:桌、椅、箱、柜、桶、书架、盆、非折迭带腿的床、床架及文艺工作者的道具、布景等。
四、 按实重加二倍计费的:
各种藤、柳、篦、塑料制品如:椅、箱、桶、书架、盆、笼、篮、篓等。
五、 自行看管的动物按下列重量计费:
1. 警犬、猎犬每头按20公斤计费。
2. 小动物、禽类、蛇(铁笼外加布套盛装)、成担(篓)的初生雏按实重(包括容 器)加一倍计费。
六、 除按以上规定计费重量的物品外,其他轻泡物品按每立方米换算300公斤确定计费重量。
在容器内(包括木箱)放有物品时,如实重大于容器的计费重量,则按实重计费,如容器的计费重量大于实重时,则按容器的计费重量计费。
第二十一条: 托运行李包裹的计费规定
一、 每一成年旅客托运的物品在50公斤(半票儿童为25公斤)以内时,按行李运价计费,超过部分按包裹运价计费。
但下列物品全部按包裹运价计费:
1. 第二十条第二项所列按规定重量计费的物品;
2. 每件重量超过50公斤或长度超过2.5米或体积超过0.5立方米的整件物品。
二、 持户口迁移证明的旅客托运搬家物品,一人户在200公斤(从二人户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公斤)以内时,按行李运价计费(包括第一项第1、2款的物品),超过部分按包裹运价计费。
三、 无船票托运的物品全部按包裹运价计费。托运行李的起讫港与旅客所持船票不符的也按包裹计费。
第二十二条: 托运和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