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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失效]

  一、 旅客可凭船票在乘船港托运行李、包裹至到达港,并以一次为限。在承运时,应在船票正面加盖“行”戳记。有条件的港口客运站可少量办理不凭船票托运的包裹。托运人在托运行李包裹时,应认真填写行李包裹托运单。
  二、 客运站对托运的行李、包裹,必要时可要托运人打开包装查验,认为符合运输规定时,再办理承运手续。如托运人拒绝检查,客运站不予承运。承运的行李、包裹均由承运人负责装卸。
  三、 客运站对凭船票托运的行李、 包裹应保证与旅客同船运送, 以便旅客及时提取。对联运中转的行李、包裹,应组织最先的客船装运。不凭船票托运的包裹,最迟应在下一班次的客船运出。
  四、 旅客应在客运站公布的托运时间内办理托运手续。在停办当班客船的托运后,也可以凭该班客船船票要求办理下一班次客船的托运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包装和标志
  一、 行李、包裹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客运站在承运前发现包装不适于运输时,应要求旅客改善,如不能改善时, 应向旅客说明不能承运。 在承运后发现包装损坏、松散时,由客运站或船上修补,所需费用由承运部门负担。
  二、 为保证行李、包裹的准确运输,旅客应详细填写托运单,写明姓名、地址、发到港名,并应将布、纸制运输标签(各一个)分别拴挂在行包的两端。
 第二十四条: 行李、包裹中违章夹带物品的处理
  一、 发现行李、包裹中有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物品或危险品时,除按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办法”或政府的其他法令处理外,并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在起运港: 立即停止运输,运杂费不退。
  2. 在客船上: 应即填写客运记录,移交前方港客运站,并通知到达港转告旅客或收件人,原运杂费不退,并另加收起运港至卸船港的运杂费。
  3. 在到达港: 应另加收一次运杂费。
  二、 在起运港发现旅客夹带易于损坏和污染的物品时,应即停止运输,并通知旅客进行处理,运杂费不退;在船上发现时,应即采取处理措施;对由于旅客夹带上述物品,发生行李、包裹损坏或造成船舶、他人的损失时,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应由旅客或托运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取消、变更托运
  一、 旅客或托运人要求取消托运行李、包裹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在装船前: 应将行李、包裹提单收回,注明“取消托运”,退还运费和杂费余额,核收取消托运手续费和按日计收保管费。
  2. 在装船后:不能办理取消托运手续。如果旅客要求由到达港运回,则应预付回程运杂费,委托船上至到达港代为办理行李包裹运回手续。
  二、 旅客要求变更行李包裹运输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在装船前按取消托运办理。
  2. 旅客因特殊情况中途终止旅行要求变更托运行包时,如中途港可以卸船,则收回行李包裹提单,核对船票号码,将行李包裹交付旅客,运杂费不退。如行李包裹无法卸船,而旅客又要求将行李包裹运回另一中途港或原起运港时,可由托运人委托船上至到达港代办行李包裹运回手续,预付运回区段的运杂费(最后多退少补),其第一次交付的运杂费不退。
 第二十六条: 到达通知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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