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运凭船票托运的行李包裹运到后不发到达通知。但未能按规定时间运到,旅客前来领取时,客运站应在行李包裹提单上加盖“行李未到”戳记,并记下到达后通知方法,在行李包裹运到后,立即通知旅客;如旅客换乘其他交通工具继续旅行时,也可书面委托客运站代办中转手续,所需费用由旅客预付(多退少补)。
二、 承运未凭船票托运的包裹运到后,应立即通知收件人。如无法通知时,应即公告。发出通知或公告不能超过到达次日的十二点。
三、 行李、包裹自运到(不凭船票托运的包裹自发出到达通知)后的第三天起计收保管费。
第二十七条: 交付
一、 旅客提取行李时,应凭行李包裹提单和号码相符的船票提取。如仅凭行李包裹提单提取时,作为无船票托运处理,应补收行李与包裹运费的差额后才能交付。
托运的包裹凭行李包裹提单提取。
二、 旅客遗失行李、包裹提单,应说明行李、包裹的特征和内容,提出所有权的有力依据,凭有关证明经客运站确认后,开具收据领取,原行李包裹提单即告作废。在提出声明前,如行李包裹已被别人领取,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法交付物品的确定
行李、包裹自运到日期起,寄存物品从客运站收到日期起十天后,旅客或收件人还未领取时,应尽力查找物主。如超过六十天仍无人领取,即确定为无法交付物品。
第二十九条: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一、 行李、包裹和寄存物品应由有关部门或信托机构作价收购。
二、 鲜、活和易腐变质的物品,客运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没有变卖价值或完全失去原来使用价值的物品,可由客运站适当处理。
以上处理后的价款,应先扣除客运站的保管费和因处理所花的费用,剩余款额代为保管六个月。在保管期内,物主要求退还剩余价款时,必须提出证明文件,经确认后方能交还。逾期无人领取即拨交国库。
三、 军用品、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的物品、历史文物,无偿移交当地主管机关。
四、 属于事故损坏的行李、包裹作价赔偿后的剩余款额归赔偿方所有。
第三章 票价、运价和客运服务费
第三十条: 船票票价的计算
一、 船票票价按票价表计算,另加3%的保险费。
二、 儿童半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为全票票价的百分之五十。
三、 每张船票的起码票价为一角。
四、 船票票价的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按四舍五入处理;地方内河也可以五分为单位,尾数按二舍三进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李、包裹运费、杂费的计算
一、 直属水运企业每100公斤的行李运价按同航线普通船票散席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包裹运价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地方航运企业的行李、包裹运价,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上述办法自行制定。
二、 每张行李、包裹单的运费起码计费为二角,自理包裹起码计费为一角。行李、包裹运费的尾数以分为单位,分以下按四舍五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