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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失效]

  三、 行李、包裹装或卸(包括驳运)每100公斤收费七角,广东沿海和长江上游宜昌以上(不包括宜昌)各港为一元二角。每票每装或卸起码计费为二角。装卸费在起运港一次收清。
  四、 行李、包裹运输标签每个一分。
  五、 行李包裹的运费、装卸费和杂费发生多收或少收时,可以在一个月内由到达港客运站进行退补,逾期不再退补。
 第三十二条: 客运服务费
  一、 码头票每张五分。
  二、 小件行李寄存费每件每日一角,20公斤以上和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每增加20公斤(体积增加0.1立方米的) 加收一角(不满20公斤的也按20公斤计算)。
  三、 随身随带品搬运费每件一角,每件超过20公斤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法收费。广东沿海和长江上游宜昌以上(不包括宜昌)各港加倍收费。
  四、 退票费(每人每票):特等为五元,一、二等为三元,三、四等为一元,五等和散席为二角。地方内河也可以不分等级一律收二角。票价低于退票费的不办理退票。
  五、 补票手续费每一旅客二角。
  六、 船票补剪手续费每人每票二角。
  七、 行李、包裹保管费每件每日一角,超过规定重量的加收一角。
  八、 联运行李包裹托运手续费每票一角; 行李、 包裹取消托运手续费每张提单五角。
  九、 订票手续费每人每票一角;发售联运票手续费每人每票一角。送票费和函电订票费由各港务局自行确定。
  十、 各种行李、包裹及随身携带物品发生计费时,一律按计费重量计收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卧具出租费
  沿海: 200海里以内为三角,超过200海里为五角。
  长江、内河:550公里以内为三角,551—1400公里为五角,超过1400公里为八角。
  旅客需要分件租用卧具时,其租费由各航运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运输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客船停止航行时对旅客和行李、包裹的安排。
  由于自然灾害、气象影响、政府法令或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客船停止航行时,对旅客和行李包裹(包括付费自行看管的包裹)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对旅客的安排:在乘船港旅客要求退票时,退还全部票款。在中途港旅客要求在停航地点停止旅行时,应退还未乘区段票款。旅客要求返回原乘船港时,应免费送回,在原乘船港站退还全部票款。旅客在返回途中要求在中途港下船时,应扣除自原乘船港至下船港票价,退还差额。如使旅客改乘不同等席位时, 所发
生的票价差额, 多的退还旅客,少的不再补收。
  二、 对行李、包裹(包括付费自行看管的包裹)的处理:在起运港,如旅客或托运人愿意取消托运时,可取消托运,并退还全部运杂费。在中途港如旅客要求领取时,应退还未运区段运费。要求运回原起运港时,应免费运回,并退还全部运杂费。如要求运到另一中途港时,应扣除实际运到区段的运杂费,退还差额。
第三十五条:旅客发生疾病、死亡或意外伤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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